我覺得非法集資這個罪名是徹底不成立的,我本人就是一個非法集資的人,我是向公眾吸收存款的,這是最典型的犯法,我已經(jīng)做了好多年了。
我在山西做的小額貸款,是扶貧的慈善性的機構(gòu),本來我用自己的錢,朋友捐贈的錢,但是這個錢數(shù)量太少了,后來我就吸收存款,在當?shù)剞r(nóng)村向農(nóng)村的村民吸收存款,然后把錢作為小額貸款放出去。這個事情得到各方面的支持,山西省的省長寫了條,非常好,要發(fā)展,要保護,銀監(jiān)會的領(lǐng)導(dǎo)去看了也是要支持,而且他們這些領(lǐng)導(dǎo)都出錢捐贈給我這個基金會。在這個情況下你能把我抓起來嗎?
說明這條法律是完全不成立的,當然我們仔細分析一下,因為我是做慈善的,所以就不抓你。請問如果我是牟利的話,是不是就要抓呢?做慈善損己利人,是不是好,利己利人是最好,我又做了慈善,又賺了錢,為什么就不好了呢?可見這個問題思想上有嚴重的缺陷。你把大家的錢集來,亂七八糟的,把錢花完了,最后還不了了,這也是不行的。所以也不能說你做慈善你就可以非法集資,你必須把它管好。
但是問題又來了,做生意是有賺有賠的,誰能保證永遠不賠呢,賠了就是非法了?我們要看到這個事情的復(fù)雜性,找不出十全十美的界限來定義什么是犯罪,什么不是犯罪,既然如此法律就應(yīng)該暫時不實行,經(jīng)過更好的參考,我們可以參考外國,香港,美國、歐洲這些國家他們是怎么處理這些問題的,我覺得跟我們的處理完全不一樣。
張星水律師曾經(jīng)接受過陜西的一個案子,很好的一個企業(yè)它是非法集資來的,但是做得很好,創(chuàng)造了財富,幫助了就業(yè),最后把他抓起來,這個企業(yè)就此完蛋。政府干了損害公民利益的事情,本來政府要保護公民利益,你把非法集資人抓起來,一個好好的企業(yè)被你搞掉了,這個時代法律是可惡到極點,我覺得通過這個會把這條要廢除掉。
(茅于軾在2月7日“金融秩序和司法公正”研討會上的講話)